茶叶流通之宋代茶税
宋代茶税[Tea tax in Song Dynasty] 宋代茶叶税收。
宋代商税只分过税(商品流转税)及住税(商品交易税)两种,税率也大体固定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。但茶税较特殊,不实行这两种税率,而实行定额货币税制。北宋初四川茶通商时,住税每斤六文,过税每斤两文,本路范围销售,按平均经过五处税务计,每斤十文。
南宋初,赵开改革茶制,实行卖引法,每斤春茶输钱七十文,夏茶输钱五十文,平均每斤以六十文计,沿途过税每斤纳一文,住税纳一文半,税率分别为千分之十六和千分之二十五,均低于一般商品的平均商税率。从全国范围考察,治平三年(1066),茶税较高,为一百一十万贯。较唐代最高年份大中六年(852)的八十万贯高出约三十万贯。
但宋茶产量约为唐茶产量的三倍,据此计算,宋茶税负比唐茶税负低得多。宋代茶商贩销茶,须先到京师榷货务(南宋在东南三榷务和成都榷务)处申请,由榷务开给引、凭,又称“税引”。税引填报茶商姓名、住址、担保人、经营茶品种、价格、应纳税正茶数量(耗茶随正茶同行可免税,单行则征税)、纳税期限等项,与茶引同行。税引亦分长引短引,所过税务,逐务登记,批上本税务应纳税款,并检查上一税务有否填报,称“批凿”。
茶卖完后,在规定期限内,至原签发税引的榷务所在地,如京师为都商税院,合并汇总交纳税款,并收回税引,称“销抹”。贩茶走不同的路线,所过税务和征纳的税钱均不同。如从东南贩茶至京师(北宋都东京,今河南开封)就有淮东、淮西两条路线。如时间逾限,或从小路偷越税务等偷漏税行为,则视如私茶,查获后加倍罚税。这仅是一般概况,不同时期尚有特殊规定。
宋代的茶税制度远较唐代严密、完善、合理。茶税征管办法,其税引、公凭就是榷货务、商税院及茶商手持一式三份的公文,可互相对照,防止作弊,这些不但较唐代税制优越,而且还为元、明、清所难企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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